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储备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市级储备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市级储备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盐管理,增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市场稳定,确保供应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盐是指政府储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食盐和工业盐。
第三条 市级储备盐保障范围包括贵阳市及贵安新区辖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工业盐是指能化雪除冰、氯化钠含量达90%以上的盐品(包含未加碘盐和其他行业用盐)。
第五条 市级盐储备工作遵循“政府主导、企业承储、财政补贴、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市级储备盐管理、监督、承储等活动的单位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盐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级储备盐的质量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食盐行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市级储备盐贷款贴息、定额耗损、管理费用的保障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盐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盐入库、在库、出库的管理,在规定的收储期内确保储备盐数量真实、品种和质量合格。严格执行储备任务,及时报送储备信息和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三章 规模和资金
第十条 市级储备食盐规模按不低于保障范围内1个月的消费量确定,市级储备工业盐规模按照保障范围内近5年冬季融雪用盐1个月平均使用量确定。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市粮食和储备局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盐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解决。贷款贴息、定额耗损、管理费用支出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盐费用补贴采用包干方式核定,费用包括贷款利息支出、定额耗损、管理费用,按计划储备数量和当期进仓价格计算,具体费用标准由承储企业提出,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补贴费用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市级储备盐的储存
第十三条 市级盐储备工作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承担,相关储备方案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盐库及存储数量的布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存储、有利应急调运、流向科学合理的原则,由承储企业选定,并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盐承储企业的仓储条件必须达到国家质检总局《食盐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8)A级及以上标准。入库的储备食用盐须符合我省碘含量标准,质量须达到国家食用盐标准(GB/T5461—2016)。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盐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储备盐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