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巡游出租汽车加收燃料附加费的通知
三发改规〔2022〕2号
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鉴于全球能源市场供需偏紧,进口天然气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内燃料价格随之上涨,为疏导化解燃料价格变化对巡游出租汽车带来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实际,经研究,现就巡游出租汽车加收燃料附加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收燃料附加费的适用范围
燃料附加费仅适用于使用燃油及天然气为燃料的巡游出租汽车。
二、燃料附加费加收标准
以2015年10月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监管周期核定的车用天然气平均销售价格4.90元/立方米为基准点价格,当其销售价格加价达到0.89元/立方米时,加收燃料附加费1元/车次。即: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在5.35元/立方米~6.23元/立方米区间的,加收燃料附加费1元/车次;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在6.24元/立方米及以上的,加收燃料附加费2元/车次。
燃料附加费实行同向运行机制,当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下降至5.34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