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文〔201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装修垃圾管理,规范城区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工作,有效治理城市背街小巷脏乱差问题,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
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2017〕1号)、《
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2017〕2号)等相关规定,落实城区装修垃圾管理职责,理顺工作流程,完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城区装修垃圾收集、分拣、运输、处置体系。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初步建立城区装修垃圾收集、分拣、运输和处置体系,建成1座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各区(含宜昌高新区,下同)建成1座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
三、职责分工
市城管委是城区装修垃圾收运处置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拟定相关政策、制度和规范,核准城区装修垃圾收运资格和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的运行监管,督促查处违法处置行为。各区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工作,指导街道(乡镇)、社区落实装修垃圾源头管理措施,督导杂居小区实施市场化装修垃圾收运处置,从严查处违法处置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城区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费用。各区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中转分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费用。
市住建委负责督促新建小区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产生的装修垃圾投放管理工作,牵头负责资源化利用场所的建设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宜昌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布局规划》。
市商务局负责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城区装修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核发道路通行证,依法查处违反通行规定和其它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同做好装修垃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
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装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辖区内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所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街道(乡镇)负责装修垃圾的源头监管和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的日常管理,及时清除无主装修垃圾。
四、工作内容
(一)投放管理。
1.落实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杂居小区,装修业主为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并接受所在社区的管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本单位为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
依上述规定仍无法确定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办(乡镇政府)指定。
2.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负责做好分类堆放和维护堆放场地周边环境整洁等日常管理工作。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杂居小区,由所在社区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社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确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应当报告所在地街办(乡镇政府),由街办(乡镇政府)负责指定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单位,应至少设置一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其中300户(含)以下的不得小于10平方米,300户以上500户(含)以下的不得小于15平方米,500户以上的不得小于20平方米。杂居小区每500户设置一处20-30平方米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
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地要设置装修垃圾分类堆放告知牌,设置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告知投放要求、投放时间、管理人员、收运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
3.规范装修垃圾的投放。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将装修垃圾投放至指定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
装修垃圾应进行袋装,与生活垃圾分开投放。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必须单独归拢,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鼓励将可回收利用的装修垃圾分类投放。
(二)运输管理。
1.确定装修垃圾收运单位。装修垃圾产生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等应与具备装修垃圾收运资格的单位签订收运合同。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杂居小区装修垃圾收运实行属地化、区域化管理,由区级城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装修垃圾收运单位,收运单位取得的市城管部门核准的收运资格要作为招标资格预审条件。区级城管部门将中标装修垃圾收运单位函告住建、交警等部门并向社会公布,与中标装修垃圾收运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明确装修垃圾收运服务范围、规范、期限、处置场所以及服务费用确定方式等事项。中标装修垃圾收运单位应与服务范围内的街办(乡镇政府)签订收运合同,明确清运时间、频次、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区级城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中标确定的装修垃圾收运单位、清运费标准等信息,加强对装修垃圾收运单位的日常监管,建立投诉处理、市场退出等管理机制。
中标确定的装修垃圾收运单位不能满足辖区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杂居小区装修垃圾收运服务需求时,区级城管部门可以增加装修垃圾收运单位,确保收运全覆盖。
2.加强车辆运输管理。装修垃圾收运车辆应符合城管部门核准的装修垃圾车辆技术标准及运输管理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收运。
3.规范收集运输行为。装修垃圾收运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应避免扬尘、噪声扰民,做到车身整洁、密闭运输,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的中转分拣场所。
(三)末端处置管理。
1.设置临时中转分拣点。各区要迅速启动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所建设。市住建委要迅速启动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委托专业的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负责运营管理。各区在中转分拣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未建成之前,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运输条件等因素,设置1处装修垃圾临时中转分拣点,用于临时堆放、分拣和转运装修垃圾,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
市、区两级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指导和支持相关场所设施的建设,规范并保障相关场所和设施的运营。
2.实行分类处置。装修垃圾中的废弃油漆桶、灯管等有害垃圾要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安全处置。
装修垃圾中的废旧金属、纸质包装材料、废旧家具、木材废料等可回收物要进行资源回收。
装修垃圾中的砖石、混凝土、沙浆等建筑骨料要运输至资源化利用场所进行再生利用。
3.建立联动机制。装修垃圾如需跨区收运处置,应由导出区与导入区的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并报导入区的城管部门备案,运至指定的中转分拣场所,分拣后运输至市级统筹建设的资源化利用场所进行处置。
4.规范处置行为。中转分拣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运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置工作,在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对进入处置场所的运输车辆及装修垃圾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工作台账,中转分拣场所运营管理单位定期将汇总数据报所在区城管部门,资源化利用场所运营管理单位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市级城管部门。
5.加强处置场所管理。市城管委应加强对城区资源化利用场所的监管,区级城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中转分拣场所的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核查,重点监管运营管理单位处置行为。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