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6〕2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6〕2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加强法规建设,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做优做强盐业企业,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新型盐业管理体制。
二、主要内容
(一)改革盐业监管体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作为全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承担全省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工作,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区域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工作。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实施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盐业主管机构,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职能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并加强盐业执法队伍建设。(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按照国家“只减不增”的要求,以我省现有83家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不得在我省从事食盐批发。(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改革食盐批发区域限制。允许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省经营;允许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跨区经营;允许省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我省开展跨区域经营;省内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和省外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省开展食盐批发经营业务,应告知我省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我省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诚信原则定价。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建立食盐零售的市场监测和采取价格干预机制或其他紧急措施,特别是建立边远贫困地区价格监测机制,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切实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稳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工业盐批发企业向工业用盐企业和个体用户批发,必须建立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各地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工业盐的监督管理,严格防止工业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产品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六)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依托省内食盐批发企业现有仓储资源,按不低于我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的标准,建立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对省级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相关费用列入财政资金渠道保障。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在我省开展食盐批发业务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鼓励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盐业储备管理工作,加快制定《贵州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库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贵盐集团)
(七)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我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拟进入我省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企业及负责人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措施。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八)建立食盐电子追溯体系。省级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加快建立食盐电子追溯平台,对进入我省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的省外企业及省内各级批发企业及产品,必须进入我省食盐电子追溯平台,利用大数据手段,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的监督。(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九)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合理确定我省食盐加碘标准,进入我省的食盐须符合我省碘含量标准。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省卫生计生部门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及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