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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管理的通知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管理的通知

宜发改价管〔202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发改委2025年规范性文件、价费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5年6月1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城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和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精神(以下简称国办函129号文省发改委88号文),扎实推进水电气行业收费“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一)已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收费。国办函129号文省发改委88号文以及其它政策文件,明确取消的水电气暖报装验收接入环节涉及的所有收费项目及其它类似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费。

  (二)已纳入水电气价格成本核算,通过政府定价回收成本的相关项目不得收费。如已经纳入定价成本、供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收费(不含用户专有部分的材料费用,相关材料由用户自愿选择)。

  (三)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以及无实质性服务成本的项目(如过户费)等,不得立项收费。

  (四)已经由政府承担投入的项目不得向用户(建设单位)重复收费。

  二、可单独准许的收费项目

  (一)红线内用户或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安装工程建设项目(其中用户直接委托安装的一户一表计量装置计入价格成本核算,不得向用户收费)。

  (二)用户提出的标准化安装工程以外、由用户负责的专有部分维修更换(表具除外)等个性化需求专项服务项目。

  (三)因用户自身原因或其他责任人造成损坏的表具、相关设施维修更换等服务项目。

  (四)用户自身需要自愿选择的其它商品和服务等项目。

  三、对准许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

  (一)对水电气行业收费严格实行清单管理。根据《价格法》及有关规定,对水电气行业准许收费项目及代收费项目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将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监督电话等列入清单管理内容。

  (二)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收费项目,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依法实施清单管理,定期对收费项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