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2日
广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精神,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修复提升湿地功能,规范利用行为,为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和建设美丽广西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将全区所有湿地纳入监管保护范围,通过分级管理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权属单位的责任,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2.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在坚持保护优先、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充分发挥湿地的多重功能,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
4.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全区各级林业部门要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和渔业等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
5.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完善湿地资源监管体制,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全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湿地生态系统行为。
(三)总体目标。
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维护湿地的生态功能,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到2020年,全区湿地面积不低于75.43万公顷,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53.66万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
1.建立组织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和渔业、旅游发展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湿地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建立广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推进和协调落实全区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工作。(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旅游发展委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区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和管理。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认定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湿地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认定后的重要湿地要设立界碑、界标,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生态功能和保护物种、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做好分类管理,建立管理档案,落实保护责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面积8公顷以上(含8公顷)的湿地纳入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管理。(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等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自治区与市、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并按照事权划分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和湿地保护相关部门保护管理责任。(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等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自治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全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跨行政区域湿地的保护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与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建设,明确机构切实履行湿地保护管理职责,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的监管,夯实保护基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快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地的方式,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的保护,建立覆盖全区重要湿地的保护体系,提高湿地保护率。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设立湿地管护公益性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推进湿地保护与脱贫攻坚有效结合,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到2020年,每个县至少要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或海洋特别保护区)1处以上,或设立湿地保护小区2处以上,并相应建立保护管理体制。(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等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制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补偿办法,建立稳定的湿地保护修复长效机制,完善湿地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构建政府补偿与市场化补偿相结合的补偿体系,明确实行湿地生态补偿的湿地类型、保护要求、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自治区林业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等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6.制定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广西湿地保护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等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根据第二次全区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将全区75.43万公顷湿地面积作为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统筹实施湿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湿地总量管控制度和湿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完善审批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及要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权属单位,依法依规加强保护管理,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新增湿地由自治区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建立新增湿地储备库进行储备和增减核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等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建立完善湿地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湿地管理相关权属单位对所管辖的湿地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实行保护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可按规定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等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并完善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水量、水质、土壤、生物多样性、湿地保有量、湿地保护率、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各类湿地的保护,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自治区林业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海洋和渔业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完善湿地修复制度。
10.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组织制定湿地修复管理办法,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相关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责成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自然灾害或公共利益遭受破坏退化的,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湿地所属市、县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自治区林业厅、水利厅、海洋和渔业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等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根据广西湿地保护规划,各湿地主管部门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围网拆除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确保湿地生态用水需求。(自治区林业厅、水利厅、海洋和渔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等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分析被侵占原因,落实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制定恢复方案,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退塘还红树林、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限期恢复原有湿地及生态功能。各有关部门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有利条件。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时,要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湿地小镇、湿地乡村,增加湿地面积。(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等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湿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湿地修复工程方案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等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14.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技术规范,组织实施自治区级以上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全区湿地资源调查,调查周期为10年。根据调查结果建立广西湿地资源数据库,建立湿地面积和保护率变化的遥感监测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可根据需要缩短调查周期或开展补充调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加强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海洋和渔业、农业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明确各自监测内容及监测指标,落实监测责任。(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等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5.完善湿地监测体系。完善广西湿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统筹规划重要湿地监测站、点的布设,建立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加强对湿地面积变化、湿地生态质量变化、水生生物的监测,强化对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河湖库水环境质量监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和渔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等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6.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湿地动态监测数据汇交林业部门。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保护修复湿地、考核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监测评价负面信息和执法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林业等湿地主管部门。(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等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健全湿地用途管控机制。
17.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各湿地主管部门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控制度,合理确定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征收、占用海域范围内湿地的,由海洋和渔业管理部门会同林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征收、占用海域范围以外湿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林业、环境保护部门以及拟被征收、占用湿地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后,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