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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襄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襄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自然资函〔202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 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5年1月17日规定,继续有效。


生效时间: 2024-08-27 终止时间: 2029-08-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44号)、《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通知》(鄂工建审改发〔2020〕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多测合一”改革实践,我们研究制定了《襄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襄阳市行政审批局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襄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



襄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通知》(鄂工建审改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划分为报批和许可、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共计三个阶段,分阶段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将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消防、人防、绿地、不动产等测绘事项进行整合,出具“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

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立运行襄阳市“多测合一”服务平台,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机构在网上自主选择、签订服务合同,测绘成果在网上提报、检查、推送等,实现与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数据共享、工作并联”,提高办事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多测合一”服务平台,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数据的管理,组织编制襄阳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并发布实施。

市行政审批、住房和城市更新、国防动员等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但不参与“多测合一”服务的测绘单位提供“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服务。

第二章 测绘服务机构

第七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可提供稳定高效的测绘服务,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测绘机构;

2.具有合法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同时包括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测绘活动;

3.具有注册在本单位的注册测绘师;

4.在一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八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实际参与“多测合一”业务的人员与“多测合一”服务平台记录不一致的;

2.在“多测合一”测绘业务开展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3.伪造、编造、谎报、瞒报“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的;

4.不配合质量监督检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