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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4〕2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持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全力促发展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降低用工成本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稳定就业岗位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严重失信企业、受环保处罚企业、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

(三)资金用途。支持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四)执行期限。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助力技能提升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技师(二级)2200元、高级技师(一级)2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我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

(三)执行期限。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四、按时足额发放待遇,保障基本生活

(一)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切实做好待遇发放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支出按时足额发放。

(二)推广便利化经办服务。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严格落实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附加义务的“四取消”经办要求,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

(三)加快网上业务办理。用好全国待遇申领和跨省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和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的联网办理,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便捷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

五、不断完善稳岗返还经办流程,兼顾便捷安全

(一)优化完善经办流程。坚持“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我区继续实行“免申即享”和企业自主申请相结合的经办模式发放稳岗返还资金。通过大数据比对,能精准筛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通过信息系统、短信、书面等多种方式推送信息,经其确认后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对未及时确认的企业,主动联系提醒其按规定确认。对无法精准筛查是否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主动联系提醒其依法申请稳岗返还资金。各地经办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便于企业自行申请稳岗返还资金。对选择放弃享受或放弃申请的企业,应做好标识,并告知其年内仍可主动申请。

(二)明确资金发放账户。要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企业的对公账户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方协议账户。无对公账户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方协议账户及其他企业账户的参保单位(以下称无账户参保单位),符合条件的,经无账户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资金经公示后,可发放到无账户参保单位提供的其他合法合规银行账户。

(三)加强对无账户参保单位监管。无账户参保单位须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及资金接收人须出具经单位同意且接收资金将用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使用范围的书面承诺。单位或资金接收人的承诺不属实的,单位或资金接收人应全额退回有关资金,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稳岗返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一)适用范围:经营行为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相关文件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经办模式:加强数据比对,指导和提醒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领。

(三)资金分配:根据人员性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