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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9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已被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四个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当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到,然后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公安部门凭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
  (二)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因战、因公(病)致残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应当在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事业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或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就地准予办理城镇户口关系,并按规定伤残军人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行办法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刊物及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网站上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委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等具体事项。”
  三、《海南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被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废止】
将第五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包括法人代码证书和非法人代码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机关和社会团体,其代码证书是法人代码证书;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代码证书是非法人代码证书。”
  四、《海南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
  (一)删除第五条第六项。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或者伪造、变造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违反本办法,非法使用、伪造、变造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妨害国家安全工作行为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已被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废止】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重点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验收手续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依法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六、《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已被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三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一)删除第十三条。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的企业、在海关监管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