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5〕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新常态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我省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4〕4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
按照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符合省情的农业劳动力转移模式,通过引导和扶持,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公平保障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作为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帮助农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
——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按照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总体战略和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规划,逐步完善生产力布局和城镇化布局,有序引导农民工在我省不同区域、大中小不同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分布。
——坚持城乡一体、改革创新。适应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我省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户籍、住房、土地管理、成本分担等制度。
——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因地制宜、存量优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促进长期在城镇居住、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有序融入城镇,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春潮行动”职业技能培训13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引导农民工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在我省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实施“雁归兴贵”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行动计划,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就业。切实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实现就业信息省内联网,为广大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服务。逐步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农民工就业专场招聘会等,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 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深入实施创业就业“双百工程”,大力推进100个农民工创业园(点)建设。依托现有产业园区等存量资源,深入开展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创业园,开展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创建活动,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到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对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场租补贴。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35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每月按3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探索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农民工创业的融资担保物范围,积极打造好“农民工金融服务中心”,延伸金融服务农民工的范围。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简政放权,为农民工做好涉税服务。促进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切实做好返乡和就近转移的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
(五)加强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全面实施“春潮行动”、“雨露计划”及科技工作星火培训等,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结合农民工的不同需求和类型分类组织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安全监管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
(六)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努力实现农村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初高中毕业“两后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实施我省教育“9+3”计划,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鼓励各地根据需要因地制宜改扩建符合标准的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三、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七)规范和完善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依规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普遍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实施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
劳动合同法》培训。严格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认真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推进劳动用工实名制,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
(八)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在建设工程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欠薪地方政府负总责三项制度。引入失信惩戒机制,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作为失信信息,纳入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信贷融资、表彰评优等活动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在大中型用工企业和单位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法院、省总工会)
(九)着力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按照《
社会保险法》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 黔人社厅发〔2014〕17号)等规定,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研究完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引导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化手续,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流程,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尤其是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切实推动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
(十)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规定、标准和机构。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牵头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
(十一)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实行快调、快受、快审、快结案“四快”办理,简化受理立案程序,缩短维权周期,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硬件软件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省法院、省总工会)
(十二)强化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畅通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法院、省总工会)
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十三)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包括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内的常住人口提供转变,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范围。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省内务工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证享受输入地城镇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在省内县以上城市和有条件有需要的社区、乡镇,应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广大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牵头单位: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
(十四)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地政府要坚持“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公办学校接纳为主”的原则,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全部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务工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开展关爱流动儿童少年同入学、同升学、同权益“三同”活动。(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青团省委、省妇联)
(十五)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农民工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扩大服务范围和功能,创新服务方式,重点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奖励扶助等工作,实现农民工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满足农民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省内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好艾滋病“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加强考核评估,落实相关责任,巩固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免费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生家庭实施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扶持政策覆盖。组织开展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十六)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政府要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相关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依据批准的城乡规划,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
(十七)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认真贯彻落实《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