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23〕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对冲疫情带来风险,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稳住市场主体,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后疫情时期经济复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在2014—2020年期间已适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桂政发〔2014〕5号)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
二、对在2016—2020年期间已适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桂政发〔2016〕7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1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