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林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林业局
2020年12月30日
贵州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提高草原生产能力,加强草原建设、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能力,促进我省草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权属明确的草原上进行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工程建设和矿藏勘察、开采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二)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及采挖等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草原植被恢复义务的;
第三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四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贵州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
第六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重收、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和上级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八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