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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

宜昌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回购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宜昌市政府令第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及回购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2005年9月1日以后,政府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建设、购房人按规定程序和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各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实施。

  市国土、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购买人按本办法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后,可将该住房上市交易。购房时间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土地收益缴纳标准为:住房分摊土地面积×届时住房所在区域基准地价×45%。

  因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定情形需处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收益,但不受前款5年期限限制。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后,持缴纳凭证、不动产登记证书、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及房产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按商品房二手房交易流程进行房产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后,也可选择先行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完全产权登记手续,取得该住房完全产权。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提供居间服务。

  未缴纳土地收益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交易备案、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第七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满5年,购房人因迁离本市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政府回购:

  (一)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申请表;

  (二)不动产登记证书;

  (三)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证明和家庭户口簿;

  (四)共有人同意回购的书面证明;

  (五)各区住房保障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