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09-04 宜府发〔2015〕26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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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以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各县市(含夷陵区,下同)为统筹单位,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的调查、确认工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他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测算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以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
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界定、核实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和管理相关资金。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
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本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超过03亩;
(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标准,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第三章补偿标准及参保
第六条对本办法施行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中,对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标准的1%递减。
第七条为本办法施行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八条被征地时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被征地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未满60周岁的,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与参保人原有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待其年满60周岁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统一计发待遇;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