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9〕36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积极探索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 人社厅发〔2016〕80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政府主导、责任共担,因地制宜、分步实施,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建立为长期失能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
筹资标准为8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10元,财政60元,医保基金10元。
(二)筹集方式。
实行年缴费制,按自然年度筹集。试点阶段,筹资来源主要由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医保基金组成;推广阶段,筹资来源主要由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医保基金、社会福利及救助资金(整合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组成。
三、待遇保障
(一)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超过6个月的,根据《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标准,经失能评估机构评定,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可享受长护险待遇。根据筹资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享受形式。
1.机构护理:保障对象入住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护理服务。
2.居家护理:由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派出护理人员,入户为保障对象提供护理服务。
(三)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接受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服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纳入长护险支付范围,由长护险基金按标准支付。
下列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在境外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
4.已有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
(四)待遇支付。
根据享受形式和失能等级确定支付标准,按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支付,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待遇支付与缴费年限挂钩。
(五)享受期限。
参保人员经失能等级评定符合条件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参保人员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护险待遇终止:
1.参保人员死亡的;
2.自理能力好转,重新评定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
3.失能等级评定结论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重新评定的。
四、经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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