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函〔2022〕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行为,明确验收责任,加强竣工验收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发挥项目投资效益,解决项目建设“最后一公里”问题,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根据《
政府投资条例》《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使用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建设项目;
(七)以政府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项目;
(八)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不包括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审计情况,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等。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及内容工程建设完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国资等涉及领域的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督促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做好工程验收和备案工作,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及内容工程基本建设完成,只剩少量非主体工程未完成且不影响正常生产和使用的,也可进行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资金,限期建设完成。
第六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按程序组织参建各方开展完工(交工)验收工作,完工(交工)验收合格,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竣工验收部门申请开展竣工验收。
各县(市、区)、新蒲新区行业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实施的项目,批复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新蒲新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批复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各县(市、区)、新蒲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各县(市、区)、新蒲新区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新蒲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实施的项目,批复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批复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业主实施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实施代建的项目由受委托方按程序开展完工(交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由委托代建方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章 验收条件和依据
第七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完成需进行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等工作。经商组织竣工验收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与项目竣工验收一并进行。鼓励验收组织部门依法依规精简验收程序,加快项目验收工作。
第八条 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一)项目已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完成,经过试运行或投用,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
(二)生态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水保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
(三)需提前完成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工程审计等工作已完成;
(四)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已整理完备。
第九条 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批复文件;
(二)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较大、重大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批复文件;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文件;
(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有关工程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等。
第三章 验收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已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实施情况、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情况等;
(二)项目各阶段批复文件、投资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
(三)完工(交工)验收意见及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的评价情况);
(四)项目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意见及整改情况,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审计报告等;
(五)竣工验收总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试运行或投入使用)情况报告;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七)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