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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43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鄂政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全面把握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救急救难、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以及政府救助与家庭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政策制定、组织管理、统筹协调、经费筹集和具体实施工作。各地要通过制定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各地要针对困难群众可能遭遇困难类型、原因、程度等因素,结合维持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合理制定并细化本行政区域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可以给予每人当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临时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明确救助对象范围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四、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下,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发现需要救助的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程序进行临时救助。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