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政发〔202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委《
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9〕1104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2022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破产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畅通企业退出渠道,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曲靖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副市长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有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市税务局、曲靖海关、人行曲靖市中心支行、曲靖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主要职责
曲靖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决策部署,协调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尽快盘活,破产清算后的企业尽快退市。
(二)建立企业破产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涉及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破产费用保障、产权瑕疵、存续资产运营、税收政策、信用修复、企业注销、金融机构参与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三)构建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和分析企业欠薪、欠税、欠贷、涉诉、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及时通报预警信息;通报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有关信息,依法惩治恶意逃废债违法行为。
(四)健全企业破产处置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资源优势,聚焦企业需要破解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协调推进企业破产清算、重组工作的顺利开展,让“僵尸企业”快速清理出市场,让没有发展前景和希望的企业通过清算后及时退出市场,让有希望和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破产重组或和解实现重生,形成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显著提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任务分工
(一)保障破产企业职工民生。依法落实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保障破产企业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问题。指导破产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和就业安置服务。(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二)依法实施财产接管。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协调有关单位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税务局、曲靖海关)
(三)健全破产企业涉税协作机制。人民法院及时向海关、税务机关通报破产企业信息;海关、税务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破产企业欠缴税款,提前参与破产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工作;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海关、税务机关行使追缴欠税职责。海关、税务机关落实破产企业处置的有关税收政策,及时办理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收减免、滞纳金核销及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促进企业破产重整和依法退市。(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税务局、曲靖海关)
(四)建立破产财产处置通道。协调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问题。(责任部门: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破产企业行业主管部门)
(五)完善破产财产处置程序。破产财产处置后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凭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资料,由管理人与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按照法定流程办理。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破产财产原设立的抵押、质押权需要注销的,凭他项权利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资料,由管理人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监管部门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内容予以办理。(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人行曲靖市中心支行)
(六)加大国有“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清理力度。有针对性地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清算注销或破产关闭等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大“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依法依规协调和推进市属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制订债务处置计划并限期完成。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与、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僵尸企业”改制重组。在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要做好风险评估,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工作指导,严防发生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总工会、人行曲靖市中心支行、曲靖银保监分局)
(七)协调开展企业破产重整。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破产管理人向各金融机构提出重建破产企业的信用记录申请后,各金融机构凭管理人申请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函件依法办理。(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人行曲靖市中心支行、曲靖银保监分局)
(八)合力打击逃废债行为。加大与企业破产有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协调银行金融机构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涉及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查控工作。公安机关加大债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