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部分内容的决定
武政规〔2018〕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武政规〔2024〕5号》规定,长期有效,涉及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及审批事项等内容如新文件作出调整的,以新文件为准。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经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7〕58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一、保障范围”中的“(三)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发放租赁补贴,待实物配租后停止发放。”修改为“(三)
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家庭,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发放租赁补贴,待实物配租后停止发放。”
二、将“五、动态监管”中的“(四)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自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之日起,1年后方可申请将保障方式变更为实物配租方式”的表述修改为“(四)
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自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之日起,1个季度后方可申请将保障方式变更为实物配租方式”。
武政规〔2017〕58号文件内容按照上述修改后,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7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
武政规〔2017〕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武政规〔2024〕5号》规定,重新公布,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个别文件有效期已届满的,自有效期届满到本通告施行期间,执行重新公布的文件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本文件有效期截止2023年8月28日。 经《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武政规[2024]5号)重新公布,有效期届满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 建保〔2016〕281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在本市中心城区所有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均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领取租赁补贴。其中:
(一)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即在本通知施行后申请并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可自愿选择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方式。
(二)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含在本通知施行前已受理申请,施行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可申请将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变更为租赁补贴。
(三)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家庭,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发放租赁补贴,待实物配租后停止发放。
二、租赁补贴计算方法
租赁补贴额度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额度=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保障家庭人均自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面积)×保障家庭人数×补贴系数。
(一)补贴标准
市财政、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根据全市中心城区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补贴标准,每2年可调整1次。2017年,全市补贴标准为25元/平方米·人·月。
(二)补贴面积
全市标准补贴面积为16平方米/人,单人户家庭为24平方米。每个家庭保障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
(三)补贴系数
1.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1.0。
2.人均月收入高于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8。
3.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但低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收入上限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4。
三、申请程序
(一)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在核发的资格证明上予以注明,同时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