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2018年8月15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办〔2018〕174号)发布根据(三府规〔2019〕5号)《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规范举债、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三亚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国发〔2014〕43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 财预〔2017〕50号)、《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 财预〔2017〕87号)等法律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各级政府性债务“借、用、管、还”的管理工作。外债转贷债务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政府债务指区级及以上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包括: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后在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举借并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外债转贷债务。
或有债务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新发生的政府依法担保的外债转贷债务。
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并报国务院批准锁定的地方政府性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的“借、用、管、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举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和变相举债行为。
(二)控制总量。对政府性债务进行总量控制,严控增量,化解存量,杜绝各种隐性债务增加,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加强监管。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财政、审计及其他主管部门等各种形式的监督管理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问责。坚持“谁举借、谁偿还,谁审批、谁负责”,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协调管理机制。各级政府成立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担任,组员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土储中心、市司法局、市金融发展局、三亚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三亚中心支行、三亚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政府性债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召开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会议,协调和解决债务管理有关问题。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我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贯彻领导小组指示和部署,组织开展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风险预警、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并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
(二)审计部门负责实施政府性债务、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的审计监督,健全完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有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
(四)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含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管。
(五)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债务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化解偿还工作。
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债务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等;政府债务预算支出包括项目支出、还本支出、付息支出、转贷支出、债务发行费用(含托管费用)支出等。
第八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余额不得突破批准限额,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并需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市政府在省政府批准的债务限额内,根据三亚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财政状况,统筹全市政府债务举借规模,核定区级政府债务限额。
(一)市人民政府在省政府批准限额内合理确定举债规模,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债务规模,统筹全市政府债务举借。
(二)各区级政府在上级政府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本级举债规模,按照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属于政府债务的,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第九条 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政府债务收支编入政府财政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举借
第十条 新增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国有企业、融资平台公司、事业单位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除国务院批准锁定的存量政府债务外,政府对其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
第十一条 除外债转贷外,各级政府债务只能由财政部门通过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代发。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发行专项债券融资。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可以在债务风险可控范围内,将在建的公益性项目资金需求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新增债券,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省政府申请新增债券转贷给各区政府,由各区政府负责所举借的新增债券的管理偿还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当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外债担保范围内,除此之外,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采用PPP、政府投资基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购买服务和虚假的融资租赁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积极转型为市场化国有企业,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等应当加强风险识别和控制,不得违法违规向各级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违法违规提供融资自行承担损失。
第五章 债务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应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用于保障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国家明确禁止的项目。置换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偿还锁定的政府债务本金,除此以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不得闲置、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各级政府应当强化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用债务资金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项目财务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项目涉及到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外贷款机构对招投标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债务偿还
第二十条 分类落实偿债资金。
(一)政府债务偿还。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对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且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二)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按时偿还;按照规定认定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比照前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二)经批准使用的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
(三)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
(四)经批准动用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处置的政府资产收入;
(五)其他用于偿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或有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债务单位项目收益、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处置或出让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债务中的外债转贷债务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办理还本付息。各级政府应及时缴付政府债券、外债转贷还本付息资金,不能按期缴付的,由上级财政部门扣缴本息和罚息。
第二十四条 我市上级政府不承担下级政府性债务的偿还责任,不对下级实行救助。
第七章 风险预警和防控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债务“借、用、还”等重点环节的管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健全完善防范化解措施,有效控制债务风险。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债务率、偿债率、利息支出率、逾期债务率和综合债务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评估政府债务风险状况。计算上述指标时,根据预算管理体系不同,将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一)债务率。反映可偿债财力对偿债需求的保障能力,分一般债务率和专项债务率。公式表示为:
其中:债务年限根据当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期限结构等数据测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为综合财力扣除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及债务付息等刚性支出后剩余部分。
(二)偿债率。反映地方政府当期偿债压力,分一般债务偿债率和专项债务偿债率。公式表示为:
(三)利息支出率。反映地方政府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