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黄政发〔2016〕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决定》 ( 黄政发〔2024〕18号规定,全文废止失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7号)精神,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序推进,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5〕6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科学界定棚户区

棚户区范围延伸至: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和城边村;城镇D级和国有C级以上危房;分散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零星商业用房、旧厂房和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重点镇、“四化同步”镇、有条件的建制镇棚户区和其他急需改造的老旧住宅区。

二、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一)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各城区、开发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80%,大冶市、阳新县不得低于60%。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代筹代购存量房源不能满足棚改户购房需求时,在征求被征迁家庭意愿的基础上,由市棚改办牵头,会同相关城区(开发区)和平台公司,按性价比的原则和谈判的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订购;也可由国有平台公司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用房。凡已批未建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允许其依法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建设棚改货币化安置代筹代购房源,并据此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简化审批程序。各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加快完成涉及棚改安置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并联审批、提高效率。

三、进一步明确相关支持政策

(一)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发改、财政、建设、房产等部门要积极对口争取各级国开发展基金、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棚户区改造补助和货币化安置、配套设施建设等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二)认真落实税收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对棚改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进行减免。棚户区改造家庭购房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加大收费优惠力度。选择货币补偿且购买房屋(限一套)的棚户区改造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屋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并联办理,单套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购买二手房的,单套房屋办理转移登记只收取工本费;交易手续费由6元/平方米降为3元/平方米。

(四)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政策。选择货币补偿且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限一套)的棚户区改造家庭,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购房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其父母或子女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其父母或子女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限一套),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降至20%;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人,可申请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公积金账户余额须留足6个月缴存额),提取后可再按程序申请住房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