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列》(国务院令第565号)、《
湖北省政府参事工作办法》(省政府令第3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参事室)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由市长聘任。
第四条 参事一般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产生,也可从各领域有较深造诣的优秀人才中产生。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从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选聘的参事一般应为正县级(或相当职务层次)领导干部,根据需要可选聘少量副县级领导干部。从各领域有较深造诣优秀人才中选聘的参事原则上应具有正高以上职称。
第五条 参事的党内人选由市委组织部提名,党外人选由市委统战部提名,市委组织部汇总,提请市委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聘任手续,由市政府行文明确。
第六条 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参事任期届满,自然离任。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 参事在任期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或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程序辞聘或解聘。
第八条 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选聘的参事,不再聘用或退休后,一般应即时办理解聘手续。其中,在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可适当延长聘期,但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界限。
第九条 参事续聘、解聘和辞聘,由市政府办公室(参事室)商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等有关单位按程序办理,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条 参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市政府的工作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邀请列席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就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七)承担市政府及参事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参事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按市政府办公室(参事室)要求参加调研、会议、活动,提交参事建议;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应当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参事工作成果。
(一)参事提交的调研报告和建议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参事室)以《参事建议》的形式报送市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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