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城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91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宜昌市城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宜昌市城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决定》(宜发〔2011〕13号)精神,现制定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高龄老人补贴对象以户籍为依据,实行属地管理;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实行低标准全覆盖,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及自然增长机制。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件确定补贴对象,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具有宜昌城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二)补贴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在核定低保对象、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老人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补贴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由本人或委托近亲属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实行三级审批并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列为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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