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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细则

海南省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细则
琼商展〔2018〕502号



各市县会展主管部门:



《海南省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已于10月21日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细则



海南省商务厅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根据《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印发)规定,结合我省会展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年龄在55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一)拥有能够促进会展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且近3年内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会展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二)在本省领办、创办会展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提供了会展业服务或产品,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第三条本省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工作由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海南省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创办企业所在地市县会展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市县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重点审核证明材料和证书的真实有效性,并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商务主管部门。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出具《海南省会展行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书》。



第五条申请认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海南省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以技术入股或领办、创办的会展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公司章程;



(五)近3年内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重大科研成果证明(创新型人才提供);



(六)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七)申请人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的缴款账单(创业型人才提供);



(八)申请人以技术入股或领办、创办的会展企业提供会展服务、产品证明材料(会展服务合同、会展业务往来发票等)。



上述申请材料均应提供复印件一式二份,并需加盖企业公章或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