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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4〕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9年12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印发以来,我区矿业权评估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有力地促进了广西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审管分离”制度改革的推进,对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评估质量、促进评估备案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确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范围

(一)凡涉及应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及矿业权有效期内须对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权益进行处置的探矿权采矿权,均应按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和办理评估报告备案。

(二)不需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因出售、作价出资、重组改制、抵押,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首发上市、股市信息披露等需要进行评估的,由矿业权人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责任主体自行委托评估,并由受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以下简称《评估备案通知》)的要求,向该矿业权登记机关提交评估报告清单,直接网上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出具备案证明。

二、明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评估委托和评估报告备案管理权限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其审批发证的涉及应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备案管理。2006年7月25日前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需要进行价款处置的探矿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委托评估和办理评估报告备案工作。

(四)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权限,负责其审批发证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工作。

三、规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评估委托工作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以下简称《评估委托通知》)明确的程序要求和审批权限开展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工作,其他涉及应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工作比照执行。

(六)评估机构参与广西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工作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评估工作实际,合理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备案。

评估工作应采用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从已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机构中选择。现场抽签摇号工作人员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现场监督。报名参加抽签摇号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派员到现场参加抽签摇号活动,未派员按时参加现场抽签摇号的评估机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当次抽签资格。抽签结果确认书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中签评估机构代表在抽签现场即时签字确认。

(七)评估所需地质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人、评估机构分别按照《评估委托通知》要求准备。对拟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价款评估,由负责委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给评估机构;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含协议扩大矿业权范围)和已有采矿权涉及价款处置的评估,由矿业权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质资料,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阅后转交评估机构;已有探矿权涉及价款处置的评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探矿权人分别提交。除《评估委托通知》明确的地质资料外,评估所需其他必要资料由承担评估的机构补充收集。

(八)评估机构应依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及其评估方法规范的要求,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开展评估工作。如采用成本途径评估方法的,实物工作量费用取费标准按照2009年10月中国地质调查局印发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试用)》中有关参数取值。

(九)因处置以往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矿业权价款的评估项目,国家出资勘查单独编制有成果地质报告的,如已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的或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验收提交的资源储量未达国家明确的矿产地标准的,按国家出资成果地质报告进行评估;如未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且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验收提交的资源储量规模达国家明确的矿产地标准的,应委托储量评审机构进行储量评审,并根据评审通过的成果地质报告进行评估。依据国家出资与其他资金合作开展勘查一并提交的成果地质报告进行评估的,应按矿业权范围内以往国家出资勘查投入、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或实际查明的资源储量,区分评估确定国家出资部分的矿业权价款。

四、加强评估报告合规性审查和评估报告备案工作

(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办法》、《评估备案通知》等文件规定,对评估机构申请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合规性审查的,原则上不再组织矿业权评估师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性审查。但评估报告备案公示后,评估机构根据公示反馈意见完善后再次提交的评估报告其评估价值比备案公示的评估价值差额达50万元以上(含)或增减20%以上(含)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会进行技术性审查,由评审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