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九府办发〔2020〕4号 )规定,将全文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2019年《九江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九办发﹝2019﹞1号)中公布的部门名称对应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用水用途分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调整前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对比如下:
单位:元/吨
用水类别 |
调整前标准 |
调整 额度 |
调整后 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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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 用水 |
每户月用水量50吨(含50吨)以内 |
0.70 |
0.40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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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月用水量超出50吨的,超出部分 |
1.00 |
0.30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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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生活 用水 |
0.80 |
0.80 |
1.60 |
包括行政事业性单位、工业、经营和基建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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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 用水 |
0.90 |
0.90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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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费对象、范围。
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收费主体和代征单位
九江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局。代征单位:九江市水务有限公司代征自来水用户;九江市水利局代征自备水源单位。
四、减免范围和保障措施
(一)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价格调整后,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污水处理费减免。其中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户每月减免5立方米(吨)污水处理费标准,社会福利机构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众负担。
本方案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