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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8〕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九府办发〔2020〕4号 规定,将全文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2019年《九江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九办发﹝2019﹞1号)中公布的部门名称对应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5日


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

随着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核心理念的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的不断深入,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精神,以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原则和依据

原则: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我市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规定,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落实好我省新调整的排污费征收政策,合理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增强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积极性。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建厅印发《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

二、拟调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和收费范围

1.调整方案。

我市属长江经济带沿江城市,为适应我市环保建设新要求,考虑我市提标改造项目即将完成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成本增加,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建厅印发《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规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

居民用水每户用水量50吨以内(含50吨)1.10元/吨,超过50吨部分按1.30元/吨收费;

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行政、基建等行业)1.6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80元/吨。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用水用途分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调整前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对比如下:

单位:元/

用水类别

调整前标准

调整

额度

调整后

标准

备注

居民生活

用水

每户月用水量50吨(含50吨)以内

0.70

0.40

1.10

 

每户月用水量超出50吨的,超出部分

1.00

0.30

1.30

 

非居民生活

用水

0.80

0.80

1.60

包括行政事业性单位、工业、经营和基建用水

特种行业

用水

0.90

0.90

1.80

 

2.收费对象、范围。

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收费主体和代征单位

九江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局。代征单位:九江市水务有限公司代征自来水用户;九江市水利局代征自备水源单位。

四、减免范围和保障措施

(一)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价格调整后,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污水处理费减免。其中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户每月减免5立方米(吨)污水处理费标准,社会福利机构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众负担。

本方案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