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黄石市人民政府黄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黄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2012-12-03 黄石政规〔20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应用和整合计算机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卫星定位技术等十几项现代化数字技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事)件管理法(城市部件:即物化的城市管理对象。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水、电、气、热等公用设施及公园、绿地、休闲健身娱乐设施等公共设施,也包括门牌、广告牌匾等部分非公共设施;城市事件:即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破坏或影响,需要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主要有:市容环境,设施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综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创建城市管理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再造城市管理流程,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保证城市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解决,逐步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模式。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利用信息采集器,收集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七个环节进行城市管理活动。

第三条  黄石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成立黄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黄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黄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监督指挥中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日常运行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黄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各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二)负责制定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系统的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区级城市数字化管理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巡查列入监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

(五)接受并处理来自监督员巡查、新闻媒体曝光、市民反映、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领导交办等渠道发现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审核立案后将案件派遣到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

(六)负责受理、校核部件、事件等信息和监督、评价处置工作。对城市管理部件维护、事件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分析、评价、考核,定期将区政府和责任单位履职情况、系统评价结果报告市政府及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信息数据库的定期更新;

(八)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与其它网络平台的资源整合;

(九)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的组织建设、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设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具体职责:

(一)负责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考评区属部门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负责组织、调度、指挥、协调区属责任单位解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

(四)负责贯彻执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制定的相关标准。

第六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信访局、市监察局、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委、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广电局、黄石日报传媒集团、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东方山风景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市邮政局、黄石供电公司、黄石电信、黄石移动、黄石联通、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园林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计生委、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安监局、市文化局、市门前三包办、市大桥局、黄石港务集团、黄石火车站、市自来水公司、黄石公交集团等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的公共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为其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处置的责任主体 ,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管理和处置数字化城市管理中涉及到本区域、本单位的部件、事件等问题,并积极配合城市管理的其它工作。

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建立专业处置队伍,落实工作经费;

(二)各责任单位信息系统,应当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统一;

(三)接受市监督指挥中心派遣,及时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生的属于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部件、事件问题,做好处置工作;

(四)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区城市数字化管理机构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规划应遵循“标准统一、资源整合和共享”原则。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通过整合、利用现有城市管理资源和信息化资源,实现市级平台分别与相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责任单位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源应在政府部门之间无偿共享,其中经政府审批相关企业的城市基础空间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和在线监测(监控)等信息实行实时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机制创新、科学管理”原则。按照“一级监督、两级指挥”的运行模式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一级监督是指监督评价体系在市级层面,按照长效管理方案的要求,把监督评价与文明单位评选、责任追究、城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干部政绩考核等挂钩;两级指挥是指市政府和各区政府分别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信息平台,按照市政府、区政府两级的职能实行分级指挥。

(二)城市管理的事件、部件责任不清的可作为无责任主体单独立项归类,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协调解决。需要多部门协作完成的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政府上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和落实经费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城区之间边界不明确的问题, 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二)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启动应急处置,派遣单位对责任主体有争议的,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资金。

(三)产权、责任不明晰的一般问题,由各区政府解决,较大问题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四)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各区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条  各区政府及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协同运行的二级平台,并与市监督指挥中心平台对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责任制和高效的案件处理机制,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案件处理专业队伍,建立合理的值班制度,确保信息渠道、案件办理流程畅通和部件、事件问题及时处置。

各区政府及各相关责任单位在接到市监督指挥中心派遣的案件后,对属于本区域、本单位主管和管辖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区域、本单位主管和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返回到城市数字化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对在规定时限内或延时后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向派遣案件的市监督指挥中心说明情况,经核实后,采用挂账方式建立问题库,定期汇总上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对各区政府、相关责任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督查点评,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包括城市管理信息的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反馈,以及对城市管理信息的分析、评估等。

(一)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专业人员日常巡查、视频监控、群众投诉、媒体曝光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