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引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故,保障我市居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位于大连市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二级保护区内具备绕行条件的路段原则上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确需进入的,各相关部门必须做好监管工作。
禁止一切危险化学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运输。
第五条 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桥梁以及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连支流上游段的桥梁及沿河道路,应当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提示标志;在进入保护区道路入口,应当安装监控拍照装置。警示、提示标志设在收费公路上的,由收费公路业主单位负责设置;设在国省干线公路的,由管养单位负责设置;设在其他道路(含其他非收费公路、城市道路)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监控拍照装置由属地政府负责规划建设。
第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桥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两端建设适当容量的集水池和相关排水设施,集水、排水设施应当与桥梁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桥梁,应当在2020年前完成集水池和相关排水设施建设,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进入水体。桥梁属收费公路的,由收费公路业主单位负责建设;属国省干线公路的,由管养单位负责建设;属其他道路(含其他非收费公路、城市道路)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第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控和执法。对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违规停车、车辆标识不符合要求、擅自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路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道路路况安全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