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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无附件】【全文废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无附件】【全文废止】
湘建价〔2014〕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规定,本文及与之配套的取费文件、补充定额、解释说明同时废止。已发出招标文件并已公示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是否按照新计价依据执行。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以下总称“消耗量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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