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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房规〔202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3-09-20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 ( 建房规〔2019〕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鄂建文〔2021〕2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从业主体登记管理

(一)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10套(间)以上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出(转)租10套(间)以下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从事住房租赁服务(含转租、托管等相关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应进行实名登记,不少于两名管理人员持专业资格证书或定期参加行业专业基础培训。

(三)申请经营范围为住房租赁的企业,按照属地管辖、就近办理的原则,向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四)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中应当注明“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从事住房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中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字样。各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将相关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辖区房管部门。

(五)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分别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和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向注册所在区房管部门报告开业情况和办理备案手续,包括注册登记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住房租赁企业还需上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信息,并承诺自愿接受住房租赁资金等监管。

(六)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其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房管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公示企业信息、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后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规范存量房屋改造改建

(一)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消防、燃气、结构、治安、卫生、安全、节能、环保、安全供电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不得拆改或加建厨房和卫生间等处原设计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随意增加荷载。

(二)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规划设计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

(三)租赁住房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间房屋居住人员不得超过2人,但承租人与居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四)对于单套住房内的餐厅、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对于使用面积大于12平方米的客厅(起居室),若隔断改造为房间单独出租使用,客厅隔断间建筑材料须符合国家防火阻燃、隔音、节能、环保等标准。客厅单独出租使用的,室内及套内的入口、过道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各套房间必须配置灭火器及消防逃生包等消防设备。

(五)既有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改建前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方能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房源发布管理

(一)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屋出租信息前,应当及时向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分别申请房源权属核验,通过核验获得房源核验码。未取得房屋权属或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可通过平台上传登记凭证信息获取房源核验码。

(二)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从业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规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禁止出租和转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三)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时应同步发布监管账户信息。

(四)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在房源展示页面标识出房源核验码。每条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展示发布主体的营业执照信息和发布该房源的从业人员信息,以及住房租赁企业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提示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将租金、押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四、加强网签备案管理

(一)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当事人办理合同备案。

(二)线下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7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经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应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办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