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6〕9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规范接收救灾捐赠工作,加强对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起草了《云南省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接收救灾捐赠工作,加强对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切实管好用好捐赠款物,帮助灾区抢险救灾,安排灾民生活,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捐赠物是指发生各种自然灾害后,国内社会各界、外国政府、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组织、单位、团体、个人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无偿向灾区捐赠的救援资金、物资。
第三条 接收救灾捐赠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财政、红十字会及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具体承办,并设立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负责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工作。
第二章 接 收
第四条 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在银行单独开立救灾捐赠资金专户,统一接收、存储国内外救灾捐款,严格财务制度,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全。省内各地支援灾区的救灾捐赠款,在接收后的一个月内汇集上缴给省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由省统一安排。
第五条 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转运要严格交接手续,认真清点,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及时调运。省内各地支援灾区的捐赠物资,由接收地区按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调运灾区。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调运救灾物资的运费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六条 凡带有捐赠意愿的款物,要如实注明,并报政府备案。
第七条 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应向捐赠者出具收据,填发感谢信。对捐赠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个人,可颁发荣誉证书,必要时可举行捐赠仪式。对捐赠数额较大的,使用其捐款兴建的项目,经批准后可予以命名或设置纪念标志。
第三章 分配使用
第八条 救灾捐赠款物的分配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专款专物专用。没有明确意愿的捐赠款物,由政府根据灾情和灾区自救能力,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分配。
第九条 救灾捐赠款物只能用于受灾地区的抢险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其使用范围是:(一)应急性的灾民吃、穿、住、医救济和紧急抢险转移、安置、恢复生产生活;(二)灾民住房和灾区公益事业、设施恢复重建;(三)按捐赠者意愿安排的救灾项目。
第十条 加强救灾捐赠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在财政部门设立救灾支出专户,各级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在接收捐款后的一个月内应将捐款转缴财政救灾支出专户,与国家补助和财政安排的专项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救灾捐赠款及其存款利息全部用于救灾。
第十二条 救灾捐款由民政、财政、红十字会、救灾恢复重建指挥部根据灾情和灾区重建计划提出分配方案,报请政府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