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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自然资发〔2023〕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 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年1月23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 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5年1月17日规定,继续有效。


生效时间: 2023-09-12 终止时间: 2028-09-12

各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2日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襄阳市中心城区内尚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的房屋建筑类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对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遵循相关编制标准,落实相关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有调整或变更需要的,调整、变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土地出让合同、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 调整变更管理清单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包含禁止类事项与限制类事项。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建设项目涉及负面清单中禁止类事项的,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建设项目涉及负面清单中限制类事项的,已取得方案审查通知书,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先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查批准后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第七条 变更内容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事项且满足以下情况的,无需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在规划核实时按照竣工图和现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一)变更内容仅涉及建筑平面尺寸减小的;

(二)建筑高度降低但仍符合原规划控制要求的;

(三)建筑外轮廓调整后的轮廓线控制在原先位置和体量范围内的;

(四)建筑单体同一性质功能房间内部分割调整、分隔墙(线)位置移动的;

(五)因消防、人防技术规范调整或施工等原因造成实际建设情况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不一致但未超出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允许误差范围的。

第八条 变更内容仅涉及建设单位名称变化、建设项目名称变化的,直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第九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建设单位整改,并经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结案,符合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允许误差范围的直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建设单位整改,并经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结案,依法按程序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调整变更程序

第十条 对前期已经发生预售或销售行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方案或变更工程规划许可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项目中已经预售或销售的建筑物单体平、立面等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取得该建筑物中所有权利人的同意。

(二)对已经预售或销售项目中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等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当经已发生预售或销售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取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或变更原因及内容,并提交相关材料。已经发生预售或销售行为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利害关系人同意意见材料。

调整方案的审查按照《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房屋建筑类)审查管理办法》执行。指标核算按原方案审查标准执行,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应与方案审查执行标准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工程许可变更,应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一般采用批前公示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意见的,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同意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调整或变更的事项属于负面清单中禁止类事项的;

(二)申请调整或变更的事项属于负面清单中限制类事项,但不符合规划相关管理要求的;

(三)相关调整或变更引起多数利害关系人反对或者信访,经协调未果的。

第十四条 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经审核同意设计方案调整的,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 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