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年限问题
自《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实施后,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城区部分)企业从其他地区调入符合缴费条件的职工,企业须从2006年1月起为其补缴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2006年1月1日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企业未按规定为其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企业须从2006年1月起补缴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二、关于各采暖费统筹区职工缴费和调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