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拥军优属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13〕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曲靖市拥军优属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拥军优属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维护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
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调整充实领导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协调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拥军优属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及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拥军优属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军地融合式发展。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拥军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军地沟通联系机制,研究和落实拥军优属等措施;
(二)积极开展全民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
(三)全力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及时优质供应粮、油、水、电、气等;
(四)采取措施,保护国防和军事设施,协助部队维护好营区安全;
(五)完善征兵工作机制,动员鼓励适龄青年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完成年度征兵任务;
(六)配合军事机关加强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六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与驻曲部队开展共建与和谐创建活动。
第七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完善军供站设施、设备,落实人员、经费,增强保障能力,为过往部队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驻军参加军事训练、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教育、文化、广电、报社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国防意识,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条 司法、科技、教育、文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法律、科技、智力、文化、人才拥军,支持军队现代化建设,帮助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做好文化教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劳动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因国防和军队建设需征用土地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策给予优先优惠。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交通运输、林业、水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大力支持部队进行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组织慰问部队和重点优抚对象,在节日期间组织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拥军优属活动,切实帮助优抚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每年清明节期间,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前往当地烈士纪念建筑设施进行祭扫活动。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中央、省制定的各项优抚政策,落实优抚配套经费,及时发放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基本生活。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后,生活仍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临时救助。
第十六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 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时,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及其他优待不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第十八条 重点优抚对象在承租、购买、解决住房时,凭残疾军人证、生活补助费领取证或者遗属证明等有效证件,按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鼓励医疗机构减免优抚对象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曲靖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曲民优〔2009〕8号),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参照《曲靖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曲政发〔2001〕44号)执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分别纳入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优抚对象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家庭,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曲政办发〔2009〕1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全市统一按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计算)享受优待金,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曲政发〔2005〕82号)文件确定的标准享受义务兵立功奖励金。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军队干部、士官转业当年,子女入(转)学入(转)托享受政策优待,具体办法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本人凭有效证件在曲靖市参观游览旅游景点、名胜古迹、博物馆,享受免费,具体办法由当地旅游等相关部门制定。
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办理的公交“爱心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第二十四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专门设置“军人优先”标志,对现役军人购票、乘车、就医实行优先服务;
公路、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