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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农办字〔201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废止、继续有效和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赣农规字〔2021〕2号规定,将“三、严密组织,认真做好《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工作”中的“(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注销其原有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的“注销”修改为“吊销”,并删除“并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 03- 12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加强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稳步推进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

动物诊疗是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诊疗机构也是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的场所之一。动物诊疗活动的从业人员是动物疫病防治的重要力量,是动物疫病防控的后备队伍。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当地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法定凭证。同时,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提高动物疫病防治公共服务能力,为养殖业提供多元化的技术服务,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加强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稳步推进动物诊疗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二、把握原则,统一规范《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标准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对象及管辖。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均应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办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未设立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动物诊疗许可证》由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条件。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场所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60平方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兽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

6、建立完善的动物疫情报告、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处方管理、兽药使用管理、化验检验管理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7、动物医院应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所应具有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