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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医保办〔2024〕10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计息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1998〕44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 财社〔2017〕144号)精神,现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息规则 

(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计息额分为上年度结转个人账户余额和当年发生的个人账户余额两部分。上年度结转个人账户余额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利率计息,当年发生的个人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发生个人账户资金支出时,先从当年收入额中列支,不足的,从上年末结转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

(二)个人账户资金计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3个月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其执行时间分段计算。

(三)全省统一采用日积数法计息,计息公式:个人账户利息=上年度结转个人账户余额计算的利息+当年发生的个人账户余额计算的利息 

1.上年度结转个人账户余额计算的利息=上年末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