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现公布《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8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07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困家庭,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实行差额救助,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农村低保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农村特困群体基本生活;
(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
(三)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属地管理;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负责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是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市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和指导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
村(居)委会受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低保工作人员。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定期督促、检查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保证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必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工作经费。
(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低保资金情况的监督,确保低保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卫生、教育、公安、税务、工商、发改、国土、广电、供电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依照部门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市、县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八条 持有我市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经批准,享受低保待遇: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赡养人,又未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者;
(二)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
(三)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或年老体弱导致丧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低下,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因生存条件恶劣,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常年贫困的;
(五)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户。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户主和与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子女、父母;
(二)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家庭年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家庭经营收入。主要指家庭所有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生产所得的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主要包括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参加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等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指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或土地、房产出租转让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指亲友赠送、继承、法定赡(扶)养人支付的赡(扶)养费;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上年度纯收入÷家庭人口数
第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各类优待金、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丧葬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
(三)在校学生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补助金、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金;
(七)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八)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资金。
(九)民政部门确定的不应计入的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
围: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虽然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因吸毒、赌博且尚未改正的人员;
(三)人为分离户口,实际“分户不分家”的家庭;
(四)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不接受管理审批机关入户调查的;
(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收取费用的人员;
(六)无正当理由擅自将所承包的土地人为抛荒的;
(七)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混合家庭中已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三章 保障标准和保障资金
第十三条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年人均720元。凡达不到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按家庭人均实际收入实施差额补助,补助水平人月均30元。农村低保标准将根据曲靖市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市对县(市)区补助根据财政财力情况分为三类,一类地区:开发区,省市财政补助50%;二类地区:麒麟区、沾益县,省市财政补助55%;三类地区:宣威市、富源县、会泽县、马龙县、罗平县、师宗县、陆良县,省市财政补助65%;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今后根据市、县财政变化情况再作适度调整。
所需资金和用款计划由市、县民政部门按实际情况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农村低保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户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民政部门要将保障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实施农村低保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协商民政部门后,按实际需要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市级每年暂按5万元,县级5—10万元,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取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居民,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享受全额或差额农村低保待遇:
(一)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对象予以重点保障,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二)对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年老体弱导致丧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低下,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月人均补助30元;
(三)因生存条件恶劣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月人均补助20元。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户主提出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报村委会,并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优抚对象的优抚证、残疾人的残疾证、家庭成员中有患病人员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后要进行登记,并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名单及保障金额等内容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后填写《农村低保审批表》,上报乡镇政府。对评议或公示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或抽查等办法,对申请家庭的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登记后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政府报批材料进行抽查、审核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张榜公示确认无重大异议的,发给《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登记后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五)保障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度组织发放,不得抵扣、代扣各类欠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财政直发制度,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保障对象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