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型职业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人社规〔2024〕3号
信息时效期:2029-03-31
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长沙市新型职业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新型职业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乡村振兴产业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办发〔2021〕2号)《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农函〔2023〕50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区域范围内取得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由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以申请人取得我市中级或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月为起始时间,连续补贴5年。其中被农业农村部门注销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从注销证书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注销后重新获得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可以继续申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补贴时间从最早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时间开始连续计算5年。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参保缴费年度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60%×12%/月。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自愿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行常年申报。申报对象于当年12月31日前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http://www.changsha.gov.cn/csrc_portal/)或长沙人才APP填写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