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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规〔20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机制,制定具体标准,批准市本级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是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负责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八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完整;负责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通用设备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专用设备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配置标准的在规定标准内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使用,对外使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等。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确需对外使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有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五条  用于出租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公益性质等特殊要求的,经批准后可协议招租。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应当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并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涉及环保安全的报废、报损资产处置应当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审批权限及流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有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在申请预算安排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性补助时,可用于化解本单位债务。

第三十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