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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1〕39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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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附件表格中“住院护理费”一行删除。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宜昌市城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宜昌市城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为解决城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工伤统筹问题,切实保障其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及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1〕2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今年4月底5月初解决好城区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年底前统筹解决好城区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等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问题。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成立城区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城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监督、指导、协调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黄逊志担任。同时,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具体做好城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指导、协调及工作总结上报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本统筹地区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及资金筹集方案,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落实相关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稽处负责中央、省、市属企业老工伤人员的登记、初审、资料认定及老工伤人员的资格核定、信息录入、费用征收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处负责核定老工伤人员资金筹措和基金管理、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支付及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负责老工伤人员的系统支持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本统筹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资金保障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本统筹地区市属已实施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的登记、初审、资料认定等基础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本统筹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费用征收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本统筹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全程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因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情况处理。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区属企业、集体企业及无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的登记、初审、资料认定等基础工作。
  
  三、政策要求
  
  (一)严格界定老工伤人员的范围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中,按当时政策、经有工伤认定权限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定为工伤,但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家属。
  
  按当时政策、经有工伤认定权限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定的工伤,是指1993年6月以前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经企业、企业主管部门等认定的工伤,1993年6月以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工伤。
  
  对原已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止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但上述人员在终止工伤待遇关系后无新的接触粉尘职业史,经诊断患有尘肺病的可作为特殊情况纳入统筹管理。
  
  (二)统一伤残等级鉴定口径
  
  对已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有伤残等级的不再重新鉴定。对已按当时政策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工伤认定的伤残部位进行鉴定。对于年龄较大的老工伤人员,要将原有工伤残情与老年性疾病进行区分,不进行关联性鉴定,也不做综合性评定级别,严格控制护理等级。
  
  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老工伤人员,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申请,填写《宜昌市职工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原始资料、原始病历等资料,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三)落实老工伤人员待遇
  
  按照国家四部委的规定,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支付渠道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的,由原渠道解决。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纳入前的标准支付。纳入前标准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伤残津贴计发标准以老工伤人员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以上年度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亡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其他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的各项待遇从纳入后的次月开始执行。
  
  四、资金筹措
  
  (一)未参保企业
  
  由未参保企业按照《企业工伤保险费趸缴标准》(详见附件),一次性趸缴工伤待遇费用,其中:
  
  旧伤复发医疗费趸缴:按是否职业病类别,分伤残等级将门诊和住院的标准之和予以清算,一次性趸缴10年。
  
  伤残津贴趸缴:按1-4级不同等级的标准予以清算,清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20年。
  
  生活护理费趸缴:按不同级别的标准予以清算,年限按伤残津贴的清算时间折半计算。
  
  供养亲属抚恤金趸缴:其配偶及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
  
  住院伙食费趸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