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月 日
附件2
亲属关系表
被继承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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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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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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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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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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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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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 继承人 |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备注 (已故的,注明死亡时间) |
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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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婚姻关系起止时间 |
全部子女(含已死亡的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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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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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 继承人 |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备注 (已故的,注明死亡时间) |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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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无需填写第二顺序继承人。 |
﹡附: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以及身份证明材料
我(们)对亲属关系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确认。
全部法定继承人签名:
年 月 日
遗产管理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分配协议
(模 版)
被继承人(遗赠人): (证件号码: ,死亡时间: ),遗产管理人: (证件号码: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充分知晓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职责与责任,依法形成了如下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分配方案:
序号 |
坐落 |
产权证号 |
继承人(受遗赠人) |
证件号码 |
取得方式 |
份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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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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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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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放弃继承权(受遗赠)声明书等相关材料
以上不动产属于遗产管理人的管理职责范围,我(们)同意以上不动产的分配。遗嘱继承(受遗赠)的,已核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真实有效性,符合《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之规定。承诺以上事项及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继承,全部法定继承人签名: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签名:
□受遗赠,受遗赠人签名:
年 月 日
遗产管理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继承(受遗赠)询问记录
(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
受理编号: 不动产单元号:
询问人1: 询问人2:
序 号 |
询问内容 |
询问结果 |
1 |
是否有遗漏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
□是,遗漏情况: □否 |
2 |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单独所有? |
□是 □否,共有情况: |
3 |
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 |
□有,具体情况: □没有 |
4 |
是否存在影响遗产(不动产)取得权利的情形,如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的财产约定等? |
□存在,已提交证明材料 □不存在 |
5 |
提交的《亲属关系表》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
□是 □否 |
6 |
提交的《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分配协议》以及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放弃继承声明书等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
□是 □否 |
7 |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或者发生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情形? |
□存在,具体情况: □不存在 |
8 |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已知晓 |
其他需要询问的事项(如有,可以另附询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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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上述询问事项回答真实,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被询问人共同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5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办理继承(受遗赠)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年 月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遗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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