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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曲政办发〔2015〕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 ( 云政办发〔2015〕71号)精神,积极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四届五次全会和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为根本,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为目标,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建设组织健全、功能齐全、行为规范、管理严格、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突出为农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最大限度为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进行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交易服务。

——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在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框架内,立足实际,结合农村产权确权工作进展情况,在有交易需求及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符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坚持集约高效,综合利用资源。从节约投入和降低运行成本的角度出发,兼顾交易主体办理业务的便捷性,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交易市场组建综合性交易服务平台,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

——坚持依法自愿,维护交易主体权益。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扶持,市场配置资源,鼓励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流转农村产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结合全市实际,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从2016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推动以市为指导、县(市、区)为重点、乡(镇)为基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逐步设立覆盖全市范围的市场,构建市、县(市、区)、乡(镇)一体化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农村产权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二、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一)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和信息管理平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林权交易中心,以及各县(市、区)探索建立的其他形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是企业法人,可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也可实行一体化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整合现有的单一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建立综合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可以建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政务服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形成“一个屋顶之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一条龙”服务平台。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报当地政府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注册手续。

坚持场所建设与网络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大力推进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交易,打造与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相配套的软件管理、硬件支撑和监控查询一体化的信息服务平台,做到一个网站交易、一个系统管理、一套软件运行、一个后台支持。

(二)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并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也可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要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三)丰富入场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四)规范交易主体及交易程序。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原则上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交易申请。由转出方向所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乡(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

2.进行前置审核。根据产权类型,各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对产权流转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3.发布流转信息。审核通过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利用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