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8〕1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8〕80号)精神,为切实减轻我区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原则。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规范管理,保证质量,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分类管理原则。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综合施策原则。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发挥家长学校作用,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不断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协同治理原则。强化自治区、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确保综合治理积极稳妥推进。
二、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完善管理制度。自治区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设置校外培训机构要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有满足培训活动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有具有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的校长、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办学许可证实行“一址一证”,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原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现行设置标准,应按现行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教育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一)规范教学计划。校外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课程要符合国家相应的课程标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培训教材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报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开展学科类培训要分时段、分学科、分年级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年级、学科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二)聘用合格教师。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开设的培训项目和招生规模,配备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非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证书。要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师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提高培训质量,提高学生和家长的满意度。所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践行诚信培训。校外培训机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以及学科知识培训内容、班次、招收对象、进度、上课时间,培训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自觉接受监督。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和夸大培训效果诱导中小学生参加培训,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招生时要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要建立学生培训档案制度,学生的姓名、学校、年级、培训科目、班次、培训记录、培训教师等信息要记入培训档案。
(四)加强安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治安、消防、环境、食品、卫生等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按规定配置安防设施和人员,培训场所出入口、教室等重要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培训场所内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止学生攀爬、坠落、触电、高空抛物等。招生规模要与培训场所相适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五)规范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统一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施市场调节价,要依法依规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管理办法,加强收、退费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主确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各市县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四、切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一)实行监管常态化。各市要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发证不管理的现象。教育部门负责依法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二)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全面推行黑名单和白名单公示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动态公布两类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对通过审批登记、无不良办学行为或经整改验收合格,培训效果好、学生和家长比较满意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实行超标超前等违规培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等存在负面清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