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襄政发〔20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政府领导关于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工作批示精神,市人民政府对截止2023年8月31日现行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文件,以下统称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确认31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宣布23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宣布26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对34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见附件)。
上述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规定的程序重新公布实施。需要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直相关单位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完善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