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有序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着力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
二、主要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点带面的原则,有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用10年左右时间,在全省普遍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各市(州)至少选择2个县(市、区、特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典型培育,未列入典型培育的各县(市、区、特区)至少选择2个乡(镇)开展县级典型培育,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以分别选择3—4个县(市、区、特区)、乡(镇)开展典型培育,用3—5年时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为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借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加快工程设施建设。
(1)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按照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加快建立与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跨越发展相适应的多元化的农田水利投入和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全面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建设模式,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 多渠道筹集资金,整合实施水利、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扶贫、烟草等部门涉及的农田水利项目,加快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配套改造建设, 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节水设施建设,在有条件地区配套喷灌、滴灌、管灌等节水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切实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投入的比重。建立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倾斜。(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烟草专卖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因地制宜建设供水计量设施。按照因地制宜、透明精准、经济适用的原则,加强渠系配套供水计量设施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配套建设,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完成计量设施配套建设,力争用10年时间实现全省骨干水源工程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要进一步细化,尽可能延伸到户。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量纠纷的裁定工作。(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1)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根据工程产权归属合理划分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责任范围,工程产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包括水管单位、村组集体、受益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业生产企业等。工程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应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经营管理及维修养护等。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优化工程管理模式。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工程养护方式。国家所有的工程采用集约化、专业化的维修养护服务,集体、社会或个人所有的工程鼓励采用集约化、专业化的维修养护服务,也可自行实施。(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各类管护主体的管护能力。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1)有序推进水权分配和确权登记。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业水权确权登记制度。农业水权分配和确权相关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建立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与当前农业用水总量、未来农业发展需求、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及节水目标相匹配,在保障合理灌溉用水需求的基础上适度从紧。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低效益的项目,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建立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分类明确各种作物、养殖产品的用水定额,为农业水资源管理和配置提供技术依据,确保在总量指标内实现高效用水。(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积极培育水权交易市场。针对我省的水资源特点和区域用水情况,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水权交易试点,探索建立水权水市场交易平台,鼓励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回购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的水权,回购的水权可以用于灌区水权的重新配置,也可以用于水权交易;鼓励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通过政府投资节水形式回购水权,也可以回购取水单位和个人投资节约的水权。(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提高供水效率效益。
(1)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建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体系,切实做好测算分析工作,为水资源利用效率评价提供数据支撑。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工程管护主体应加快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运行效率,优化用水调度,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加强水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各地要积极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用水计量要逐步延伸到斗渠以下的农业末级渠系,有条件的地方要延伸到农户,全面推行计量收费,尽快改变按灌溉面积平摊水费的传统办法,确保公平负担。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强化水费收取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园区、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交水费的收取,实现应收尽收。各市(州)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特区)水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指导,确保水费正常收取,合理使用。(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5.加强用水需求管理。
(1)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建立与区域水资源禀赋、气候条件、产业规划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和耕作制度,鼓励引导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种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积极开展节水农业技术示范推广。通过开展水肥一体化项目,探索主要作物、尤其是经济作物标准节水灌溉模式,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水肥一体化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探索保水保湿的作物高效栽培模式,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6.探索创新建管机制。
(1)优化终端用水管理模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水主体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管护、协商定价、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按照组织类型依法设定相应的组织机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参与工程决策与建设、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管理、财务管理、奖惩制度等管理制度,实行民主决策、自主运营、规范管理。积极引导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或创办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挥带头作用,通过实现农业规模效益,逐步提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化程度,提升工程管护水平,并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创新农田水利投融资体制,建立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合理的投资收益机制,拓宽农田水利融资渠道。有效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利用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通过独资、合资、联营、租赁、捐赠等途径,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规范价格秩序。
1.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属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定价权限按照《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版)》执行。大中型灌区实行“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鼓励实行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也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科学确定水价水平。各地应根据农业水价改革目标,结合本地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用水管理等情况,合理制定价格调整计划,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把握调价时机、力度和节奏,确保调整后的农业水价可接受、可实施。水价水平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变化、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地下水超采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农业产业园区、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用水价格应率先调整到位。通过理顺农业水价关系,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