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8日
大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城市排洪防涝能力,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 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做好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前期立项、推进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指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建设项目招标、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中,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相应指标要求。
市城建局负责编制大连市中心城区(金普新区、旅顺口区除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督导海绵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原则、指标、技术要求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市国土房屋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土地供给等相关工作,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划拨决定书》和《土地出让合同》。
市水务局负责城市水利工程中海绵城市的建设、运行及维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政府财力计划安排预算资金,保障海绵城市项目资金投入;会同市城建局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绩效考核办法。各级财政要建立完善长效投入机制。
市金融局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市直各相关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海绵城市建设。各地区应组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同时,健全完善统计台账,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海绵设施建设信息。
第六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先进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海绵城市建设意识。
第二章 规划、立项和土地管理
第八条 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应全面融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应在“多规合一”、排水防涝、城市水系、水污染防治、绿地、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中统筹谋划、系统考虑。
第九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控制指标。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中有关海绵城市的建设目标和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在初步设计中应明确海绵城市设施的工程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
第十二条 海绵型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须进行专项施工图设计,或结合给排水、道路、园林等专业进行统筹设计。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的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划设计导则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应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十五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
第十六条 在海绵城市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