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2〕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辽宁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及辽宁省政府与大连市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运动会项目承办工作责任书》中“实现市内四区学校体育场地100%向社会开放”工作目标,充分整合利用学校体育资源,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健身活动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大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校园环境、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通过规范有序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提高学校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发挥学校体育资源服务社会的功能,有效缓解全民健身活动需求与体育设施不足的矛盾,最大限度地满足市民的健身需求。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有序组织、属地管理、服务社会的原则,我市现有的学校体育设施,在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在寒暑假和节假日等规定时间内向公众开放。
三、开放范围、时间、要求
(一)开放范围。全市的公办学校,其所拥有的体育设施符合健身安全标准的应当向社会开放,鼓励民办学校开放体育设施。各学校操场、球场、田径跑道、健身器材等室外体育设施要向公众免费开放;游泳馆、乒羽馆、篮球馆等室内体育设施在开放时间内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
(二)开放时间。开放时间以寒暑假、节假日及周六、周日为主,其他开放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三)开放要求。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先行开放,然后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开。学校开放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当市民使用学校体育设施、场地与本校学生使用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于学生使用。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内容按照《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辽宁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周末向中小学生开放部分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教发〔2012〕89号)执行,民办学校开放由学校自主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9-11月)。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传达开展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的要求,大力宣传做好此项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营造良好的开放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2月开始)。各开放学校按照工作要求,推进实施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各街道(乡镇)与驻地学校沟通联络,推动多种形式的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各级体育、教育部门监督、指导各学校实施开放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3年新学年开始)。进一步完善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各项措施,推动全市符合开放条件的中小学校向社会全面开放。
五、组织管理
(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学校开放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实施细则。
2.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保障措施,并组织开展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的绩效考核。
(二)各级体育部门
1.掌握各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总体情况,加强对开放运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时对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市财政向各学校发放开放补助经费的依据。
2.积极开展科学健身指导,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各单项体育协会,推动和普及在开放时段内科学健身和合理使用器械。
(三)各级教育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