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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3〕36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积极破解职称评审中的“四唯”“一刀切”、简单化等问题,推进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健全完善职称评价体系

(一)完成各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修订。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形成并实施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职称评审标准。2023年6月前,按照国家相关系列职称改革指导意见要求,完成我省有关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修订工作。

(二)推进职称评审分类评价。将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新职业纳入工程系列数字技术专业职称评审范围。将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分别纳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和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审范围。探索从新职业标准、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提炼职称评审标准,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制定我省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分类评价条件。

(三)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围绕我省“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支持各地各单位围绕我省战略发展需求、产业发展需要、特色产业、重点产业链设立新的评审专业,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设置。通过“一产一策”“一链一策”,实现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融合发展。新设立的评审专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建立全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每年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科学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

(一)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将论文从“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对于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申报、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硬性要求。对于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突出对工作业绩的评价,引导专业技术人才专注本职工作,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课堂教学实录、教案、病历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职称申报代表性成果。进一步扩大正高级职称评审代表性成果的范围及形式。探索通过学术委员会认定、同行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方式,提高代表性成果评价的权威性。

三、减少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

(一)合理设置学历认定要求。根据国家各系列职称改革指导意见设置学历要求。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业绩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有关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按要求申报现有系列职称。

(二)合理设置资历认定要求。除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专业技术人才所从事工作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第一次晋升职称时,专业工作年限须增加2年,晋升后,可正评上一级职称。第一次晋升时,未增加2年任职年限的,在晋升上一级职称时补足。专业技术人才跨地区、跨单位流动,因岗位变动需要跨系列转评职称的,在新岗位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可申请转评。转评后晋升上一级职称的,原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对未转评同级职称,要求申报上一级职称的,按破格申报。

(三)破除简单将人才称号、奖项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将人才称号、奖项等只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因素,不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限制性要求。积极推动奖项成为评价能力水平的加分项和竞争择优的参考项。

四、畅通各类人才职称评审通道

(一)拓宽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从“双一流”高校选拔的医疗卫生类引进生,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首次申报职称时,可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根据其任职年限、学历资历和学术业绩直接申报相应职称。探索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行职称申报举荐制和国防科技等特殊领域人才职称评审专门办法。

(二)开展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实施国家和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鼓励人才扎根基层一线建功立业。制定职称定向评价标准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逐步实现单独制定条件、单独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不占各地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

(三)完善民营经济组织人员专项评审工作。完善民营经济组织人员职称评审标准,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发挥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作用,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为民营企业评价、储备更多优秀人才。

五、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一)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备案授予职称评审权,支持国家实验室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单位结合目标任务、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分类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科学合理明确论文、科研成果等要求。鼓励通过同行评价、技术技能竞赛、揭榜挂帅、服务对象评价等多元评价方法识别人才,促进评用结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采取更加灵活的职称评聘机制。

(二)强化用人单位审核推荐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对用人单位审核推荐情况开展抽查巡查,对不认真履责、不按规定推荐的用人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提示评委会对其推荐申报人重点进行审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推进职称评审数字化

(一)实现职称评审“无纸化”。通过我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完成对申报人学历、社保、职业资格的内部核验,汇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数据,逐步搭建职称评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