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2015-08-21 宜府办发〔2015〕42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未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件的建筑。
第三条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宜昌高新区、三峡旅游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分别由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三峡旅游新区管委会组织调查并提出认定建议,由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认定。
第五条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造的未登记建筑,可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建成时间、四至范围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地图资料、地籍资料、房产资料等原始资料认定;不能提供前述资料的,可由房屋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2名以上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