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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府厅发〔2020〕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

一)删去“试行”。

(二)将《办法》中的“自然资源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将《办法》中的“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修改为“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的要求,结合《南昌市推行“六多合一”审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洪府发〔2019〕13号)和《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洪府发〔2019〕65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临空经济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生成管理,南昌县、安义县、进贤县、新建区参照执行。

根据项目的审批方式和供地方式不同,分为划拨用地项目和出让用地项目。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

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以下简称“业务协同平台”)具体实施。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管委会、项目业主单位协同,在当年度组织开展下一年度空间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形成项目储备库。

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协调,各相关部门须在当年度完成农转用、征地拆迁、收储等工作。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必须优先使用策划生成的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修改已经策划生成项目用地的各项条件及其相关规划。

各相关部门在业务协同平台上传的意见应为本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各相关部门后续审批意见原则上不得与空间协调时在业务协同平台上提出的意见相抵触。

第二章 划拨用地项目生成管理

第七条  划拨用地项目包括市本级政府投资划拨用地项目和其他划拨用地项目。

第八条  划拨用地项目生成按以下流程制定。

1.项目启动:项目业主单位在业务协同平台填报项目。属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划拨用地项目,发送至发改部门。发改部门依据划拨用地项目年度空间实施规划,滚动启动项目,将项目选址意向、初步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送至自然资源部门。属于其他划拨用地项目,直接发送至自然资源部门。

市(县、区)委、市(县、区)政府研究确定实施的项目、特殊紧急项目等新增项目,由项目责任部门商发改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按上述程序启动项目。

2.规划预选址: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启动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配套完善、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是否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是否具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预选址意见(含边界图)。

3.建设条件核实: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及预选址意见等,根据需要同时发送相关部门核实用地建设条件。各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自身职能,核实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提出审核意见。规定时限内未反馈的视同对项目建设无异议,且平台自动回复。

涉及城市重点地段和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前期研究论证。规划预选址和建设条件核实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最长均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项目生成:自然资源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意见,经核实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属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划拨用地的,提交发改部门按相关规定报批,批准后进入项目生成库。属于其他划拨用地项目的,直接进入项目生成库。

项目生成后应明确项目名称、预选址、用地指标、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责任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内容。

暂未完成项目生成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5.项目变更:项目生成后,预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按上述流程重新启动。

第三章  出让用地项目生成机制

第九条  出让用地项目包括通过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和工业用地项目。

第十条  经营性用地项目生成通过制定年度出让计划进行管理。工业用地项目通过制定用地出让方案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性用地项目年度出让计划按以下流程制定和实施。

1.计划草案提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等,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土地市场情况、设施承载力分析和重要区域及重点地段城市设计,于每年12月底前,整理提出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草案),并组织编制经营性用地项目年度空间实施规划(建议稿)。

2.空间实施规划制定:自然资源部门将经营性用地项目年度空间实施规划(建议稿),发送各相关部门核实用地建设条件。各相关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自身职能,核实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提出审核意见。规定时限内未反馈的视同对项目建设无异议,且平台自动回复。自然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各部门意见,形成经营性用地项目年度空间实施规划。

3.计划报批:自然资源部门充实完善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草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4.计划下达:自然资源部门在市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

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应明确地块名称、规划设计条件、出让条件、拟出让时间、前期工作分工、前期工作完成时限、前期工作责任部门等内容。

5.计划实施: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按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出让方案制定、净地提供等前期工作,按程序组织方案报批。

6.计划增补:未列入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的项目,经市(县、区)政府研究确定可作为计划外新增项目组织出让的,由项目责任部门商自然资源部门按上述程序启动计划增补。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项目出让方案按以下流程制定和实施。

1.项目启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结合招商需求,滚动启动项目,提出选址意向、产业类型、建设内容及规模等相关前期材料,发送相关部门征集意见。

2.项目审核:各相关部门应在收到相关前期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自身职能,提出审核意见。规定时限内未反馈的视同对项目建设无异议,且平台自动回复。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各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3.出让方案制定和审查:审核通过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出让方案,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4.方案实施: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根据审查意见,按程序委托交易。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等应及时将意向、在谈的招商项目录入项目储备库,条件成熟后进入项目空间协调。未列入计划或未审核通过的项目,应转入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明确的新增项目或其他特殊紧急项目,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谁牵头、谁落实。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划拨用地项目生成流程图

2、经营性用地项目生成流程图

3、工业用地项目生成流程图

4、各相关部门参考审核意见


附件1                           划拨用地项目生成流程图

附件2                       经营性用地项目生成流程图

附件3                               工业用地项目生成流程图


附件4

各相关部门参考审核意见

部  门

意  见

生态环境部门

核实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是否符合环保规划,提出环保意见。

行政审批部门

核实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提出环评预审意见。

文广新旅部门

核实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提出文保意见。

水利部门

核实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是否符合防洪、水保专项规划,提出防洪、水保意见。

林业部门

核实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否占用林地,提出项目使用林地意见。

人防部门

核实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提出人防意见。

财政部门

核实资金来源,提出资金保障等意见。

房管部门

核实是否需要房屋限价,提出销售、转让等方面意见。

工信部门

提出产业类型审核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

考虑市政、交通、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提出审核意见。

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核实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提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大致范围及估算标准、地上物清表等情况意见。

备注:本表所列审核意见仅供参考,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官网